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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章 圣人失意(2)(1 / 2)

“初税亩”实行的意义,当然不止于此。它的实施,相当于间接承认土地私有合法,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,使得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匹配。表面上看,税赋大大提升,积极的一面却是,激励生产者提高生产效率,增加产出,多劳多得,即使交了税,所剩仍然不少。

同时,大量的税收漏洞被填补,封邑贵族的财力被削弱,相应的,他们的影响力也打了折扣。此消彼长,公室的权力则因财力增强得到提升,君主权威也因此加强。

“初税亩”施行四年后,鲁成公元年即公元前590年,鲁国再次改革税制,实行“作丘甲”。

“作丘甲”的第三个字“甲”即日常所说的兵甲,跟作战有关,是一种军赋制度。所谓军赋制度,即天子(诸侯)向臣属征发兵役及军需品。

西周初期,平民阶层分为两类:一种称为“国人”,一种是“野人”。“国人”来自处于统治地位的宗族,他们的居住地为城郭郊邑;“野人”则是被统治被征服的对象,他们大多散落在郊外的偏远地方,身处野鄙,既称庶人,又称鄙夫。

“国人”的先祖是贵族,由于人口不断繁衍,与本支关系渐远,不得不被分离出去,自立门户。但是,由于与贵族存在血缘关系,他们享有一定参与国事的权利。

“国人”享有的最基本的义务是执干戈保卫社稷。还记得我们曾提过的一乘包括多少人吗?作战人员包括三名甲士和七十二名普通军士。甲士身披盔甲,坐在战车之上,挥动旗帜,指挥七十二人前进后退。

“国人”是甲士的主要来源,是军队的主力。为了这项义务,他们还得履行提供盔甲戈戟等作战武器的责任。

承担义务的同时,自然也享有权利。身为军队主力,意味着他们能在军队中担任首领,享有战功后还能得到封赏,积累财富,他们的地位上可至卿大夫阶层。

“野人”的主要义务就是从事农业生产,他们是田地的劳动者,以耕作土地缴纳一定产出的方式交纳地租,承担交税义务。

由于地位低下,“野人”受到较多的人身束缚,依附于土地生存。相比奴隶,他们有更多的自由,不会像牲口轻易被处死。有机会被贵族赏识的话,还能跟随封赏成为贵族的家臣仆役,实现阶层升迁。

军赋制度的实行虽只局限于“国人”,征收多少,仍然与田制密切相关。九夫为井,四井为邑,四邑为丘,四丘为甸,这么一换算,1丘=16井,1甸=64井。军赋以甸为单位,即64井合出一乘,即马四匹,甲士三人,步卒七十二人。

综上所述,“国人”与“野人”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,他们的权利义务泾渭分明,井水不犯河水。

随着生产力的发展,人的身份也在急剧变换中。“国人”与“野人”的界限渐渐模糊,有人往上流动,也有人向下坠落。土地集中在少量贵族手中,私田开垦需要更多的“野人”,从“国人”沦落到“野人”的越来越多,军赋由此变少。

矛盾之处在于,春秋后期,诸侯国之间的征战越加频繁,需要更多的甲士兵器。依靠数量日益变少的“国人”,已经远远不够,必须扩大军赋来源。

于是,“作丘甲”应时而生。徇字看义,即以丘征甲,完整的意思就是按“丘”出车马兵甲。这就意味着,原先以一甸为单位改为以丘为单位,64家合力出一乘,变成16家出一乘,负担为原来的4倍。同时,承担义务的不再局限于“国人”,“野人”也逃不掉,平民都要承担军事义务。

到了公元前484年,也就是孔子周游列国返鲁被季孙肥请回朝堂的这一年,季孙肥开始着手税制改革,史称“用田赋”。

“用田赋”的主要内容分为两部分:

一是统一以“田”为单位计征。一夫百亩为田,即现代的税基。以百亩为单位,直接向受田农民征税。受田者,包括原来的“野人”和下降为自耕农的“国人”。

二是征纳物单一化简单化。从前是林林总总,包括粮食、车马甲士、服兵役、充当杂役在内多种形式,现在则是以粮食为主。至于军需品,政府统一采购,不再向平民摊派。

这套改革措施,打破“国人”与“野人”的界限,“国人”与“野人”不再对立,作为受田农民,他们纳税人的身份是平等的。

再者,征税形式单一简化,方便操作,显示了它的历史进步性。有点类似于现代的农业税,一种标准,单位统一,只要调整税率即可实现收入增减。

其实,“用田赋”并非鲁国首创。在此之前,晋国、楚国、郑国均有类似的举措,只是名称不同,内容接近,性质相同。

提出这个措施之前,季孙肥还特意命冉有去征询孔子的意见,以示对这位自己用盛大隆重仪式迎回的大夫的尊重。

孔子起初不肯发表看法,冉有问了三次,仍然不作答。最后,冉有要他一定要表明态度,赞成或反对,他才说出自己的想法,答案还颇有书生气。他并未直接肯定或否定,而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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